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次

买的商标是中文加英文的可以分开使用吗?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把两部分拆开使用就变成两个商标了,跟原来注册商标之间就无联系了,是典型的改变注册商标,如果有分开使用的需要,在注册商标时可以将文字和英文部分分别进行注册即可。
建议您这样做:商标图样可以等比例放大缩小使用,如果注册商标申请时为黑白图样,可以着色使用;
哪些英文不可以注册商标
一、不能注册的英文:
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如我国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因此与我国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二、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商标含有与我国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如“AIR CHINA(中国国际航空公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中国人民大学)”等。
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5.商标含有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 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