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次

恶意抢注国外目前非知名商标算侵权吗?
您好,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帮助!
抢注商标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对于抢注商标的行为,有人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也有人吃鸡不成蚀把米。因为商标法在原则上是排斥这种行为的,为了保护市场良好秩序,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只要别人能够提供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并且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回被抢注的商标的;对于第二种情形,除了与前面所说的那种理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可以通过优先权等来维护自己权益。
也就是说,国外的某些企业虽然暂时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但是他们在自己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已经申请了优先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有人抢注,最终也是注册不下来的,反而浪费了自己的事情费用。
这个事情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因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的后果就是是否能够得到不劳而获的利益,或者是浪费了注册成本!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