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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批准时限-商标使用,有时间限制吗?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商标批准时限-商标使用,有时间限制吗?

商标无效宣告,公告送达的时限问题。
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二、商标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有时间限制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如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

一、商标注册初审:
时限:9个月
法条: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商标初审公告期:(这个不属于审理时限,为了方便也一并列出。)
时限:3个月
法条: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驳回复审审理:
时限:(9 3)个月;商评委申请15日, 一中院起诉30日。
法条: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批准时限-商标使用,有时间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