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有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对于非注册商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没有具体的要求。具以参考以条。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任何能够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上说明,颜色组合以及颜色与其他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因此,商标不保护颜色或者不保护颜色商标的说法是错误的。
要根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而定。商标申请注册时,未申请保护指定颜色的,可以任意变换颜色;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保护指定颜色的,不可以对颜色进行改变。
另外,楼主所述的商标颜色如在印刷合同中有约定,那么,应该履行合同...如未有明确约定,方可依据上述商标法对商标颜色的规定,为自己解释或开脱..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有什么规定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向导,是一个城市的文化符号,一度上反映了一区的历史、地理、文化济特征。早在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地名命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通行多年的地名商业化运作被依法终止。
地名不能使用企业商标名,反过来,企业商标使用地名也受到限制。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注册“米兰”为商标,被商评委驳回,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决定的判决,认为“米兰”是意大利著名城市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发达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多数主张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如“温哥华”“曼哈顿”等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如“长安”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长治久安”的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考虑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允许其继续有效,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等,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