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如何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根标法规定,在商评委做出对商标的、裁定前,申请人使用书面向商标评员会说明理由,是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程序终止。
但是,在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异议程序,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和注册商标的无效...
一、商标程序: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5、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范围
1、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2、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法律未对异议人资格未做任何限制。
商标异议期
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异议期限的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示:只有一天是法定假日才可顺延,期间有法定假日的,不予顺延。)
二、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