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公司名称与相冲突怎么办?但这个企业名字...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对该商标的知晓;(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局发布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要以作为证明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根据此种规定,用他人的作企业名称是不可以的。
我以注册新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对该商标的知晓;(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局发布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要以作为证明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