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工商注册字好与商标注册法律性一样吗
一、显著性概念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商品或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既可能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也可能反过来从有到无、由强变弱,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的不断变化。
二、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二是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三是结合实际使用认定原则,四是整体认定原则,五是考虑公共利益认定原则。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是一回事么
商标的显著性在不同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举者有三种:
第一、我国修改前《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处的显著特征即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这里的显著性,即识别性】。
第二,现行《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应是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他人申请在先并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因此,从整体上理解本条规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这个显著性,或区别性,其实就是与在先申请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意思。】
第三,“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换言之,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我国《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但在行政规章中出现了“商标的独创性”的表述[见已废止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
二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商标的独创性”是指第一层含义上的商标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而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