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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过去与未来!

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过去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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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专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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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专利都可以申请,而且符合下列条件:

1.新颖性:在申请前,国内外未公开公布同一发明或使用,也未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布,也未应用于有关部门,并记载在文件中。

2.创造性:跟之前已经有了的技术相比,有进一步的实质性特点及创造。

3.实用性:能够被制造和使用,还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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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专利权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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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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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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