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那个事著作财产权...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 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 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 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 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复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存贮形式。即程序贮存在载体上的具体形式,一种有形的物理状态;2.感知结果。即通过感官直接感知或是借助显示器、打印机、录音机等设备间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标文本。一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贮存形式可以有多种,如果其感知结果是同一的或实质相似则为同一作品即同一标的。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别为原文本或目标文本,则其感知结果不同,仍应为同一作品。对程序的复制不论是改变程序载体还是具体物的复制,还是改变存贮形式的复制,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均属侵权,目前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极易进行,所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已属维权之首。1991年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规定:进行或授权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对计算机程序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永久性暂时性的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装入,显示运行,转输或存贮使这种复制成为必需,这些活动应根据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