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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权能-著作财产权中有些内容区别不大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的权能-著作财产权中有些内容区别不大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请举例。
《著作权法》约定了权利人享有的多项权利,包括复制权、广播权等。权利人进行授权时,可单独授权,也可合并授权,每项权利还可以在时间、地域甚至终端上再做划分。如广播权可以是(3年、中国大陆、有线电视)
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有意见认为,这么宽的复制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难以实施的。
著作财产权中有些内容区别不大,能否合在一起
复制权是最基本的一类版权,行使复制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总的来说,复制权就是把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一种权利,现在的技术发展很快,不断有新的复制方法产生,一般来说,复制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等。
目前在我国侵犯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主要有那几种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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