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著作权纠纷-如果我写一本小说名叫《传奇》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热血传奇的版权 到底是盛大的还是韩国的
法院判决仅赔2250元。
王菲《传奇》侵权官司近日终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需支付原告《传奇》的歌词使用费2250元。
法院认为,2250元仅为《传奇》歌词的著作权使用费,不包括曲。因法院经求证得知,作曲人李健加入了音著协,而王菲演唱会唱《传奇》向音著协支付过曲的费用,可将曲进行表演。
判决书指出,被告交纳给原告的金额,是根据音著协收取涉案演唱会使用费的数额、及歌曲词、曲使用费的合理比例等因素酌定。
扩展资料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如果我写一本小说名叫《传奇》会不会构成侵权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