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学院

著作权分析题-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求解!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著作权分析题-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求解!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求解!

1 合法 因为广播电台的行为构成法定许用的中规定的(广播电台视台播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其同意但必须支付报酬)所以甲的作品已经发表,广播电台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但是必须支付报酬,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2不合法,因为讲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的,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所以导演的不合法。3如果甲无正当理由 乙可以直接授权丙 但是锁得的报酬 必须与甲平分。4 为甲乙后一个作者死后的五十年。这个详细了吧 还有问题吗?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评点解析:()出版社侵犯的著作权"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权之一,"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歌曲《明朗的天》既然"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就意味着它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早已"公之于众",C出版社出版该歌曲,并非是将作者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公开发表,所以并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署名权"也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或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本案中的歌曲《明朗的天》是M创作的,且M已经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即已经表明其作者身份。C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署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M的署名权。作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只有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永远属于作者本人,因为这是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由此可见,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F不可能享有该歌曲的修改权,所谓"侵犯F的修改权"之说便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F有确实的证据说明M生前曾经授权他修改这首歌,那也只能认为是M在行使修改权。至于是否侵犯F的署名权问题,实际上我们已不难明白: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人身权利,当然于修改权一样是不能继承的,F不享有这项权利,也就根本谈不上遭到侵犯了。(二)F的诉讼请求合理对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同时又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应还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触犯刑律的,则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各种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于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范围作了界定。本案例中,C出版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这种行为损害的是著作权人个人的权益,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举的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范围,所以侵权人应该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不必承担"被没收违法所的并被处以罚款"、"被没收用于制作该唱盘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包括的具体内容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显然,"停止侵害"就意味着C出版社必须停止销售该唱盘;C出版社既然对著作权人的权益有侵害,向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F(实际上其是作为著作权人的代表,因著作权人的本人已经故世)赔礼道歉也是应该的;为了消除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对M造成的不良影响,C出版社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说明歌曲《明朗的天》是M所创作;当然,在经济上向M的合法继承人F作出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F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如果C出版社将唱盘中《明朗的天》的署名改为"M词曲",就消除了侵权因素,这时再恢复销售就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了。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为著作人与著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




著作权分析题-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