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请求详细解释下著作权问题。。。感谢。。。
A目可以看出,张某完成《机理与调试》一书并不是由工厂主持、代表工厂意志并由工厂承担责任进行的创作作品,而仅仅是“利用工作之便”,明显是张某自己的智力成果。那算不算职务作品呢?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职务作品的构成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改组织的工作人员;二,作品必须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产生。很明显,在该题中,张某虽是工厂的工作人员,但是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完成该书,因此也不属于职务作品。综上,张某为该书的著作权人,与该工厂无关。张某是否利用上班时间完成《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跟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是没有关系的。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此为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很明显,张某不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编写该书,因此不能依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此为特殊职务作品之规定,本题中并没有交代张某主要是利用工厂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利用工作之便“与”主要利用工厂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是完全不同的),也并不是由工厂承担责任,所以不构成该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项就更不符合了,因为张某根本就没有和工厂签订任何有关的合同,或者进行过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张某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完成了该书的创作,并不是职务作品,也没有和工厂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任何有关的约定,张某理所当然享有对该书的著作权。就该题所给的信息量来说,只能选A. 如果选c,只能说明题目人没水平,相当不严谨。
请求详细解释下著作权问题。。。感谢。。。这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弄清楚:1某是否利用上班的,单位的工具进行作?2、书中的内容有没有涉及到这个单位的一些技术秘密?如果都占有这两点的话,这个著作权肯定是张某的,但是获得的利益有一些要归于单位
请求详细解释下著作权问题。。。感谢。。。选C参条: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的规定都有哪些著作权归2113属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61十一条规定:“4102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1653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与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什么区别《中华人和国著作权法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区别:第11条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而16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般职务作品”,这与11条做大的区别就是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而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所有,只是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就是了。
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与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什么区别你举的那子作者应该是甲所在的单按照第11条定,因为这项宣传工作是由甲所在的单位持的,代表的也是单位的意志(甲是按照单位所拟的提纲写的文章),并且由单位来承担宣传所产生的责任。第11条不是我们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