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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意义-世界版权公约的历史沿革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世界版权公约 意义-世界版权公约的历史沿革

世界版权公约的历史沿革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联合国、科学及文化组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 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1952年9月缔约国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全文共21条及两个附件。

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该公约的内容:1、提出对、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缴纳会费。但是,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2、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3、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1955年加入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作品保护受要有一定手续,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刊载版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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