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_》是我国首次把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b) 计算机软
A。我国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型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的一种予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是对著作权法的细化保护。
著作权是在作品首次发表时取得一、著的产生和灭失(一)自动保护原则与自愿登记制度自动保护原著作权法律制度区别于专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和《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依赖于任何审查或者登记程序。 “作品完成”是指一项创作成果具备了法定的条件,特别是包含了必要的独创性。至于它停留在实际创作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并不重要。作者在其创作过程之中,各个阶段上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成果(例如,一篇文章的前后数稿、一本书的新旧版本等)都是作品,因而都分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作者的死亡、作品的发表或者出版,对于著作权的产生来说并不重要。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外国人的著作权自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出版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为了维护著作权人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造成的纠纷,我国设立了自愿登记制度。其中外国以及台港澳著作权人的作品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国内作品中,计算机软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 其他作品的登记则由各地方版权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