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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立法-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网络版权立法-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网2113络著作权的特征5261: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表现性4102。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1653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络著作权的法定性

对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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