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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滴47条-著作法47条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滴47条-著作法47条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法47条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据情况,承担停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从性质和后果上看,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相比,要严重一些。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时,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条除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本条规定的责任种类上看,与修改前的条文相比较,一是增加了行政责任的手段,增加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大大加大了制裁侵权行为的力度。二是与刑法相衔接,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条规定了八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修改前的条文相比较,原第(一)项关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规定,移至现在的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增加了第(六)、第(七)两项规定。(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如果不能严厉地制止这种侵权行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势必会影响作者创(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人侵犯的是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即侵犯了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依照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独占的出版图书的权利,而出版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为人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不仅仅侵犯了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出版权。这种侵权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文化市场造成混乱。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视侵权情节的轻重,对侵权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规定的除外。行为人侵犯的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当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信息和各类录制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已较为普遍,为了进一步保护表演者的权利,本项与修改前的条文相比较,增加了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三十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侵权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侵犯了表演者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表演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为人侵权情节的轻重对侵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以上述方式合理使用的,不受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约束。例如,为了学校课堂教学复制了少量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其目的不是为了向公众传播,所以,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付报酬。如果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但得到了原作者的许可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了呢?应当明确的是,作者的表演权是其享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与表演者享有的上述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前者属于著作权,而后者属于邻接权,即传播者的权利。因此,行为人仍属侵权行为,应负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人侵犯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所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和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的权利。当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信息和各种录音录像制品,已较为普遍。以信息网络这种快捷便利的传播方式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大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是也出现了不少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不经制作者的许可,擅自将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其网站向外传播,使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极大地损害。为了进一步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本项与修改前的条文相比,增加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人侵犯的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本项将原条文的“复制发行”修改为“播放或者复制”,对未经其许可,转播其广播、电视的行为进行限制,扩大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电视的权利。从法律责任上来说,加大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保护力度。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侵权行为人未经许可,转播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为人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是新增加的规定。行为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利人对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采取了保护性的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和音像制品,侵犯其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作品、音像制品的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可以通过加密,控制别人不经许可的使用和传播。但是,擅自解密的行为相当严重,甚至出现公开出售解密软件和提供解密服务的营利性行为,不打击和制止擅自解密活动,将极大地损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利益,也将给文化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混乱。对此,近年来某些国际条约已经明确规定擅自解密是侵权行为,如欧共体部长理事会于1991年通过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规定,维护技术保护手段,对非法的解密加以控制。一些部门和专家也建议对这种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加以控制和严厉打击,故增加本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为保护文化市场秩序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是新增加的规定。行为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使用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主要指权利人在网络上表明的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关信息。侵权行为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音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文化秩序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本项规定与原条文相比较,删除了“美术”作品的限制,扩大为所有的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都要适用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把自己制作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第二种是将第三人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被假冒署名的人一般是文学艺术水平较高,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和影响的作者,因此,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署名人的声誉,构成了对被署名人权利的侵犯。本条规定的上述八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问题

依据《著作权法46条,应当根据情况,承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据《著作权法》第54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停止侵害”适用于侵权人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况,至于消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3方面,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就是故意为之。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对方权益的,这说明您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另外,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要求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作者。

版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和48条的规定,根据情况,侵犯版权的后果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为你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给出具体的意见。纵横法律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陶虹律师

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2113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5261括:承担停止侵害410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1653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

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法律,根据行为及侵权后果同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针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对侵权人施加的首要目标便是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这是侵权人要承担的首要民事责任。(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著作权人的信誉,仅仅是停止侵害,无法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因此,侵权人应当作出行动,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将会权利人带来财产损失,所以,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赔偿数额的确定: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额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赔偿额≤500000元。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而言,赔偿损失针对的是有过错的侵权人,而无过错的侵权人停止侵害就可以了,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无过错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润,那么,他应当将所获利润返还给著作权人。二、行政责任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有关著作法侵权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和19条。其表现形式为:1、处罚主体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2、处罚设施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定程度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其量刑基准是:《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1、违法所得≥3000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情节是指:①非法经营数额≥50000;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1000;③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2、违法所得≥150000,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3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特别严重情节是指:① 非法经营数额≥250000;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5000;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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