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琼瑶的争议事件
侵权起诉2014年5琼瑶起诉《连城》编剧于正及制作公司侵犯《梅》著作,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件简介如下:原告陈喆(琼瑶)起诉称,其系台湾著名作家、编剧,在1992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字作品《梅花烙》(以下称“原作”),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作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原作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作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出品方,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原作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公开审理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同时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 《宫锁连城》。于正随后提起上诉。2015年4月8日9:30,“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2015年12月22日,琼瑶代理律师王军发布了“关于电视剧《宫锁连城》永久禁播及立即下线”的媒体通知函。因仍有部分网站及播出平台以全剧在线观看、剧集片段播出等方式对《宫》剧进行传播,媒体通知函中发出严正声明,并紧急通知:“停止对《宫》剧的一切复制、发行、传播活动,合力维护影视行业健康发展为盼!”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结果怎么样您好,2113“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件”5261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4102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1653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六百六十五元,由陈喆(琼瑶)负担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余征(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万六千八百元,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