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需要支付报酬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如果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前已经发表,广播电台、电视台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可以播放其作品,但是必须得支付报酬;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放该作品就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的侵犯。
电视台播放版权问题?付给数字电视价格都不同的他们是自己弄的盗版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