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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站-现行的《中华人民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站-现行的《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生效日期是?
1.《中华人民共和作权法实施》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文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一种,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由此可见,插件也属于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插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估计你写版权指引是为了规避侵权风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刑事处罚的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民事赔偿标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是否触犯刑法,建议你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3.你说的“商业”用途,主要是基于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在民事责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均属侵权,不需作出是否“商业用途”的认定。在行政责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对权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公平原则、市场经济秩序等,其他人是通过权利人授权或付给一定的报酬获得,而你却是随手拿来就用),就要受到行政处罚,也不需作出是否“商业用途”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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