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 不是著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理由,该抗辩主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包括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扶助贫困设定了法定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