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法有关的一个案例
就本案而言,将小说作品《受戒》为作业改编成电影剧本,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在此法律未对“使用”一词进行限定,所以吴琼的改编也是合理使用行为,当然,吴在本案中也未被列入被告,这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不是个人的电影学院情形就复杂了,电影学院根据吴琼改编的《受戒》剧本拍摄了电影,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是大有疑问的,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仅限定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而不包括“拍摄成电视电影等”。从理论上看,摄制权与复制权、翻译权等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对此也新作出了明文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类型。该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将小说摄制成电影的行为为合理使用,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精神,在情理上堪可赞同,但毕竟与我国成文法不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内容相当明确,并非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原意而需要作扩大解释。2001年修订时虽在第lO条明文确立了摄制权,却仍未将摄制也归入合理使用中,这实际上是很值得探讨的,如果为学校教学或科研方面的合理使用仍然仅仅局限在翻译或少量复制上,而不能包括摄制,那么同样地,改编、放映等行为也无疑被排除在外的,而这些恰恰是学校的教学科研所必须的。
有关新闻版权的知识与案例
1.修改著作权法赋予作者项基本权利,未经作者许可同意人不能侵犯。,“本刊对来稿有修改的权利”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声明,属于无效声明。
2.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来稿不退, 从来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录用通知的,请自行处理。”也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著作权分析题
著作权,分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公开发表权、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