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及其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在法律上的关系
权的管织又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经产生多年,并运作。此类组织与著作权人是一种信托、代理关系。著作权人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自己作品一项或多项权利委托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一般通常是将复制权、广播权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通过许可第三方复制、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获得报酬,扣除一定费用后按照作品使用的次数、比例将著作权人分配。
通常情况,会通过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著作权人总体来说还是一种委托、信托代理的关系,双方本着自愿的精神进行合作,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是由一些著作权人组建的。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目前国内的著作权集理组织有中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是营利性的
目前国内的著作权集理组织有中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如何破解著作权集体管理难题
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权”关系,在自可的基础上各国的观点起来有三种:一是委理关系;一是信托关系,中国采之;一是权利转让关系。 我个人认为定性为信托关系是比较妥当的。
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重新获取代理权;两者若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是方便了,却对原始的权利人不利,权利人不能要求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利益,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折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而定位为信托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