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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技术水平描述-用文字描述核心自主知识产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的技术水平描述-用文字描述核心自主知识产

专利功能性描述
从授权方面考虑,与发明点相关的地方要描述,现有技术部分可以略述,理论上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其实是要描述到审查员能够看明白的程度,审查员通常是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对专业有一定的了解,但通常并不能很深入地了解专容,也就是有时候并不能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所以有时候客户不想再细致描述时,为了避免审查上的麻烦,我会要求客户对现有技术引用一些文献。我做高校师生的比较多,高校和研究所的案子,有时候申请的目的只是为了授权和评职称,内容会写的很艰深。作为代理人,我希望我的客户应当尽量用,对公式提到的每个参数都要有定义,对现有技术里已经成熟的内容不要再细致描述。

如果是公司申请,需要有权利保护范围和技术密码等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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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功能性特征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专利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的是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该方案要实现的目的和效果。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也会出现有关目的或效果的措辞,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功能性限定特征。
2009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没有对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进行明确,《解释》第四条只是确立了功能性特征解释的基本原则。2016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写入专利权利要求的适用条件,《专利审查指南》(2010)明确指出:“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二、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方法
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只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能作进一步限定。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有其特殊性,如上分析,在有的权利要求中,有些技术特征难以用结构特征表述,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更为恰当,而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但由于功能特征其字面含义较为宽泛,因此,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进行解释。这样,既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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