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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答复审查有限实验-如何答复关于专利实用性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答复审查有限实验-如何答复关于专利实用性

答复专利审查意见时有哪些要求?
首先,需要据理力争,有理有据。个人攻击和谩骂没有用。就问题说问题即可。
第二,抵触申请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请确定您所说的“抵触”到底是抵触申请,还是公开了本发明特征的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
第三,审查员审的主要是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不清楚是正常的,专业有可能不完全对口,而且专利申请一般都是新技术,需要您耐心解释。
第四,如果可能的话可以电话沟通(通知书上留有审查员的联系方式),看一看审查员的意思,问一问他有什么修改建议,事半功倍。
第五,即使“得罪”了审查员,遭到了驳回,仍有后续复审程序可以救济。只是需要花费更多金钱和精力。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方式?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以下摘自《审查指南》,注意第5小点。

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 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节(1) 的例1至例4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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