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你好,
一、事由
第一句规定的可以起诉的事由为:
1、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二句对比,为便于理解,可以看做是“行政复议”以外的其它行政行为)
2、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二句不存在此情形)
3、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对冒充专利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这里规定的是处罚)
第二句规定的可以起诉的事由为:
1、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仅含复议,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程序,一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的审查)
2、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这里规定的是停止侵权,不是处罚)
二、时间
第一句的起诉时间接到决定、通知或裁决之日起3个月,第二句只有15天。
所谓收到,除了实际收到以外,还存在法律上推定收到的情形,比如公告形式等等。从收到的时候开始计算时间,超出了时间行政行为就发生效力,也不可以再到法院起诉了。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和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一般是针对专利的确权,比如专利的授权与否、被无效与否等。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则一般针对省级的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作出,比如一些行政处罚、侵权认定等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专利行政诉讼程序,求解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概念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规定,自一项专利权授权公告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或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应该如何定性,即到底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极大争议,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此类案件还归入专利行政案件的范畴,但司法界都认可这是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关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多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专利民事争议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当事人一般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因此绝大多数的专利无效审查案件是由于专利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反诉”而形成的。这部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在实践中就会与专利侵权诉讼交叉进行。即一般先发生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就会启动专利无效的行政审查程序。同时,专利侵权诉讼可能会被中止审理。如果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待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一般需待人民法院对于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作出判决并生效后,专利侵权诉讼才重新恢复审理。当然,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之诉,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这样就有两个独立的诉讼,而且形成了交叉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专利类民事案件特别是侵权类专利民事案件的基础性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