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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般人想要使用商标的,首先就要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可是一个商标里面往往包含较多东西,有些人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时候就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下相关知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正当使用抗辩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二、侵权不赔偿抗辩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控侵权人可以援引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网     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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