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百科

专利母案分案-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可以等同是对母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母案分案-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可以等同是对母

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可以等同是对母案的修改吗

对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期限,是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54条1款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为准,只要在实际办理登记手续那一天之前递交的分案申请,是肯定没有问题的。在实际办理登记手续那一天与实施细则54条1款规定的期限之间递交的分案申请,能否成立,这是存疑的。
至于这3件分案申请,是否需要必须在同一天递交。只要分案申请的内容没有超出原来的母案申请所记载的范围,那么这些分案申请都能够享有原来的母案申请日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判断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时间基准都是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即使不在同一天递交分案申请,这些分案申请之间也不会构成抵触申请而互相影响新颖性。
至于专利价值,一方面主要看保护范围,另外一方面,还需要考虑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如果采用分案申请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在母案申请中将某些方案保护了,那么这些方案被授予专利权的时间将会延后。如果有人在母案申请的授权公告日与分案申请的授权公告日之间实施相应的技术方案,别人是不侵犯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是不对这样的技术方案拥有不允许别人实施的权利的。最多也就是需要在相应的技术方案授权之后向专利权人缴纳适当的使用费。这就是一个明显的损失。
另外,就楼主的问题而言,还有一个隐含的问题在于,母案申请是有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如果实用新型中,也是以并列选择的方式概括的a和b两种方案,那么在母案申请的过程中,放弃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到分案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因为b方案的结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了,所以要想就b方案的结构类的权利要求再次获得专利权,只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实现了。但是,此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放弃了,所以没法保证能够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的第二句话的全部条件了。那么此时分案申请中的b方案的结构类的权利要求,就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了,只能通过修改该权利要求,使其与原来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以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1款的问题。


父母已经去世,兄弟之间签订的继承父母的房产分割...

对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期限,是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54条1款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为准,只要在实际办理登记手续那一天之前递交的分案申请,是肯定没有问题的。在实际办理登记手续那一天与实施细则54条1款规定的期限之间递交的分案申请,能否成立,这是存疑的。
至于这3件分案申请,是否需要必须在同一天递交。只要分案申请的内容没有超出原来的母案申请所记载的范围,那么这些分案申请都能够享有原来的母案申请日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判断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时间基准都是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即使不在同一天递交分案申请,这些分案申请之间也不会构成抵触申请而互相影响新颖性。


专利母案分案-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可以等同是对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