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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通用名称-商标的显著性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商标的显著性通用名称-商标的显著性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为什么不得...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又如:生产服装,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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