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次

"打算申请商标注册,但是不具备显著性,无法通过。...
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注意好三个方面:
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性
商标由字符,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声音等的组合构成。由单个或两个字母商标或简单字符组成的商标,以及由圆圈、三角形或几条波浪线组成的商标基本不具有显著特点。商标太简单容易被驳回。
商标的独创性
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被驳回申请的绝大部分是出现商标近似的情况,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商标的显著性不够强烈。我们在注册商标前需要提前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有近似商标,应提前对商标进行进行修改,再进行注册申请。
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
商标本身的设计有隐藏的含义,公众看到商标后就能够联想到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商标本身在设计上并不独特,但之前有长期的使用,得到了公众们的认可从而获得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是如何判断的呢?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又如:生产服装,
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